[贵州省]2005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黔人通[2004]137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4]201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贵州考区的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5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17日至19早日举行。时间及科目见下:
6月17日下午14:00—16:30考财务与会计
6月18日上午9:00—11:30考税法(一) 下午14:00—16:30考税法(二)
6月19日上午9:00—11:30考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14:00—16:30考税务代理实务
二、考试报名时间
我省报名时间为2004年12月5日至2004年12月25日。
三、报名条件
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四、免试条件: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2年税收工作经历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五、报名办法
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人员持报名表(向当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科索取)和个人有关材料(学历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已参加2004年度考试的人员还要带原考试准考证)到报名处报名。
报名地点设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府大院6号楼省国税务局内)。联系人:李顺林、朱伟巍。联系电话:0851—6906104、6906055.各地区可在市、州、地国税局、地税务局征管科(处)报名。
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价行事字(1999)5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六、考场设置
我省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设在贵阳。
七、考试形式
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其中: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税务代理实务试卷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全部在答题纸上作答,答题卡和答题纸按准考证的序号依次收回装袋。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免套、非立式)。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分流动与非流动两种管理模式。考五科的为流动管理模式,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即第一年与第三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年与第四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考二科(即免试部分科目人员报考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的为非流动管理模式,即二科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通过方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八、证书发放
凡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者到贵州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领取合格证。
各地及有关单位接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并将考试要求通知到有关人员,以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及时报名参加考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